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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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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和《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局现对鹤山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专项核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

  因车辆行驶里程或申请资料未达到《实施细则》要求而未在2021年度以前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满足《实施细则》补贴对象、标准和条件等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核查标准

  (一)补贴额度和标准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省、市、县三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4、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二)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请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三、核查材料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公告要求,在公告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等材料。

  四、清算材料

  补贴对象需在地方补贴拨付前提供资金清算所需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每车一套资料);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银行卡(储蓄卡,注明开户支行名称)、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车主签名,每车一套资料)。

  五、截止日期

  本次核查于2022年7月27日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截止日期前将核查所需材料正本一式两份报送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四楼投资股(市人民医院对面)。(联系电话:0750-8883449)

  特此公告。

  附件: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

             2、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