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

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实施依据事权来源
1粮食收购者以骗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
4粮食收购者违反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7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七条
法律授权
8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八条 
法律授权
9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有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法律授权
10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责令改正、警告《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法律授权
11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四十条;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