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基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城第一期一区18B号地大新路(家佳圆)A栋A2复式店铺
法定代表人:廖忠利
被投诉人1: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鹤山市龙口镇金华路8号
被投诉人2: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612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隽丰公司)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南洞坪49号之二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龙口镇中小学教学硬件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小学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WXCG2026012,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责令被投诉人提供广东隽丰公司响应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雷俊在职状态的全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任职承诺》原件、投标时雷俊在“龙口镇尧溪服务区(公路驿站)建设工程”中的任职状态证明以及该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投标时已无在建工程的其他材料。2.经查实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项目经理雷俊确有在建工程、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宣布其中标结果无效。3.依法从其余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中依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无合格候选供应商,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东隽丰公司在投标(响应)截止时,拟派项目经理雷俊尚未从“龙口镇尧溪服务区(公路驿站)建设工程”撒离,仍在该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不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关于“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实质性资格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中标后承诺撤离”为由认定其投标有效,系对资格性审查标准的错误适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宣告其中标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1.投标时项目经理确有在建工程,资格条件不满足。根据“龙口镇尧溪服务区(公路驿站)建设工程”(项目编号:WXCG2026005)结果公告,广东隽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中标该项目,项目经理为雷俊,工期150日历天,计划施工期覆盖至2026年9月。在本项目(WXCG2026012)响应截止之时(2026年6月上旬),雷俊尚未从该在建项目撤离,仍在其位、担其责。其作为项目经理的法律身份与现场管理责任均未解除,属于典型的“有在建工程”。2.“中标后承诺撤离”不能替代投标时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的资格性审查具有时点刚性——供应商必须在投标(响应)截止之时即已全面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而非依赖一个未来可能履行的承诺来“事后补正”。质疑复函所援引的《项目经理任职承诺》,其性质为中标后的履约安排,并非对投标时资格状态的证明。若允许以“承诺中标后撤离”来豁免投标时的资格瑕疵,无异于将资格性审查沦为事后追认程序,从根本上动摇了政府采购公平竟争的基石。3.质疑复函未提供任何投标时已撤离的实质证据。复函仅凭供应商单方出具的承诺即认定其资格合格,既未要求提供原建设单位(龙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撤离文件,也未提供项目经理任职解除或合同变更的书面凭证,更未核实该承诺在投标时是否已实际履行。在缺乏客观证据链的情况下,复函的认定结论缺乏事实支撑,属于未尽审慎核查义务。
代理机构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广东隽丰公司已按照磋商文件“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任职承诺: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在本项目中标(成交)后即从该项目撤离(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承诺或声明,格式自拟)。”的资格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附具《项目经理任职承诺》。该承诺明确:若拟派项目经理尚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中标成交后立即从原项目撤离、到本项目履职。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广东隽丰公司投标(响应)文件开展审查,审查结果为资格评审通过。广东隽丰公司拟派项目经理雷俊,已从原项目龙口镇尧溪服务区(公路驿站)建设工程、四会市马田客运站建设项目撤离,现已到本项目履职,相关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该人员无在建项目锁定备案信息。
广东隽丰公司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1.针对“龙口镇尧溪服务区(公路驿站)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WXCG2026005)”,该项目中标后,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该变更申请已于2026年5月8日获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变更后项目经理为陈丹丹(注册编号:2442021202216884)。2.针对“龙口镇中小学教学硬件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小学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WXCG2026012)”,收到本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已完成雷俊原项目离任、执业证件解锁手续,现已安排其全职到本项目履职。提供了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以及已备注变更信息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证明。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333,057.56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6年5月22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6月2日,本项目进行磋商,6月3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公告。6月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1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6月15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1.磋商文件第3页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3项第5点载明“(5)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在本项目中标(成交)后即从该项目撤离(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承诺或声明,格式自拟)”。
广东隽丰公司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该公司针对本项目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项目经理任职承诺》,其载明“我方拟派项目经理雷俊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成交)后投入本项目任职;如我方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任职,承诺在本项目中标(成交)后即从其他项目撤离并投入本项目任职”。
调查情况。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隽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雷俊的相关信息,锁定状态显示“否”。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广东隽丰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均对注册建造师的履职情况作出要求。本项目中,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隽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雷俊的相关信息,锁定状态显示“否”,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其提供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本项目中标(成交)后即从该项目撤离的,即可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尽管该供应商在参与磋商时,雷俊在其他项目履职,但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已办理了变更和撤离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隽丰公司的人员雷俊存在违反注册建造师履职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证据证明广东隽丰公司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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