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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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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适用广东省清单)


免处罚清单

                  单位:鹤山市财政局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政府采购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有证据证明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非供应商主动作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二)相关合同未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出实质性修改,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2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有证据证明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协议的行为非供应商主动作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二)另行订立的协议尚未履行,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3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有证据证明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情节轻微且供应商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鹤山市财政局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
1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转包合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符合中标人投标文件各项响应情况,且转包合同履约情况得到采购人认可,同时供应商能够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