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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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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鹤山市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鹤财监〔2023〕6号),我局于2023年9月对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2022年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经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为11440784MB2C17077Q。负责人为冯永忠,机构地址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98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本部门有1个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预决算收支管理情况

  (一)预决算收入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年初预算收入金额为7,193.74万元,决算收入金额为6,120.42万元。预决算收入具体如下表:

  项目

  年初预算数(万元)

  决算数(万元)

  财政拨款

  7,102.94

  6,116.69

  上级补助收入

  90.80

  0.00

  其他收入

  0.00

  3.73

  合计

  7,193.74

  6,120.42

  (二)预决算支出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年初预算支出金额为7,193.74万元,决算支出金额为6,120.07万元,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具体如下表:

  项目

  年初预算数(万元)

  决算数(万元)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5,112.05

  4,095.6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871.66

  1,067.89

  卫生健康支出

  390.40

  287.82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0.00

  0.27

  城乡社区支出

  0.00

  1.95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0.00

  16.81

  住房保障支出

  819.63

  646.31

  其他支出

  0.00

  3.38

  合计

  7,193.74

  6,120.07

  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支出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需要超年初预算金额范围支出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后再支付。检查未发现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未发现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三)2022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10月21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将2022年预算、2021年决算对社会公开。

  对其预算公开情况检查如下: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是否按规定公开

  备注

  部门基本情况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是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是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是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是


  政拨款收支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是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是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是


  公开明细层级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是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是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

  是


  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是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是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是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是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是


  预算绩效信息情况

  是


  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是


  备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个项目。

  三、主要经费支出及主要科目情况

  (一)“三公”经费情况

  1.公务接待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经费年初预算金额为28,000.00元,实际支出金额为28,000.0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安排相关公务接待业务,公务接待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经检查发现存在部分支出超出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的情况,不符合《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9〕48号)的相关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情况:权属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有18台,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公务用车。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金额为318,700.00元,实际支出数为286,377.60元,其中基本支出100,000.00元、项目支出186,377.6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安排相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3.因公出国(境)费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无安排相关因公出国(境)业务,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二)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情况

  1.办公费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110,000.00元,实际基本支出金额为61,078.44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2022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44,700.00元,实际基本支出金额为15,971.04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2.会议费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无安排相关会议费业务,会议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3.培训费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基本支出金额为1,378.92元,为参加2022年行政执法人员线上培训费用,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2022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安排相关培训业务,培训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4.差旅费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差旅费年初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基本支出金额为6,800.00元,支出金额在预算范围内。2022年,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安排相关出差业务,差旅费年初部门预算及实际支出金额为0.00元。

  (三)主要科目情况

  1.现金及银行存款。2022年期末,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余额为0.00元,银行余额为3,427.00元,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2022年期末,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现金余额为0.00元,银行存款余额为0.00元,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

  2.非税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等收入科目情况。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非税收入金额为1,871,018.78元,已全部上缴,其下属单位无非税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无经营收入、无上级补助收入、无经营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利息收入金额为1,065.87元,其下属单位利息收入金额为16.44元;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收入金额为36,196.63元,其下属单位无其他收入。经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的使用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规定。

  3.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2022年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明细如下:

  科目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应收账款

  0.00

  0.00

  应付账款

  0.00

  0.00

  其它应收款

  0.00

  0.00

  其它应付款

  0.00

  0.00

  暂存款

  0.00

  0.00

  经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均不存在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的情况。

  四、其他财经纪律的检查

  (一)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经抽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2022年会计核算、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二)资产负债情况

  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科目完整、准确、规范。2022年固定资产购置符合政府采购办法要求,入账资产完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也符合相关程序。

  (三)费用支出情况

  费用的确认基本合规,各项支出真实,核算准确;支出审核手续齐全,支出凭证基本合规完整,执行“三重一大”程序。

  (四)设立“小金库”情况

  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账务及其他资料的检查,未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设有“小金库”现象,资产处置收入无形成“账外账”,不存在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五)内部控制报告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鹤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报送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符合单位真实情况并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编制完整。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经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公务接待费支出存在超出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问题。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鹤办发〔2019〕48号)“五、(四)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鹤山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用餐标准执行(会议用餐标准为65元/人/餐)”的规定。

  建议严格按照《鹤山市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的意见》实施用餐标准,加强接待费支出审批。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