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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8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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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关于2018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18〕7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10月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4751077252D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开展疾病预防、疾病防治、科研咨询和公众健康促进工作;卫生工程设计检测及卫生工程相关产品的卫生学评价,专项抽检,产品检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突发事件,违法案件的现场卫生调查和采样等 。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育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开办资金:¥926万元

举办单位: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数:编制人数43人,实有事业编制40人,退休人员16人,另实有合同工15人。

  1. 预算收入的管理情况

(一)2017年公开预算收入数为1,674.28万元,上年结转80.65万元,合计为1,754.93万元。

(二)2017年实际发生总收入数为17,291,669.03元,是公开预算收入合计数的98.53%,其中:

1、财政补助收入7,530,009.03元,其中:基本支出6,057,519.09元,项目支出1,472,489.94元。

2、事业收入9,720,000.00元,均为市疾控中心收到的财政返还的检验费、疫苗收费、门诊收费。

3、上级补助收入31,000.00元,其中:基本支出20,000.00元,项目支出11,000.00元。

4、其他收入10,660.00元。

(三)2017年“应缴国库款”期初余额为305,597.80元,本年收应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11,282.30元(检验费),本年实际上缴524,482.40元,期末余额为492,397.70元。

(四)2017年“应缴财政专户款”期初余额为1,849,363.42元,本年收应上缴的医疗收费收入11,871,678.36元(门诊收费、疫苗收费),本年实际上缴11,773,912.20元,期末余额为1,947,129.58元。

检查发现“应缴财政专户款”余额1,947,129.58元含应收未收门诊的收费,但部分医疗机构(如卫生院)疫苗款已开票未收款部分未反映在此账户。

2018年10月9日,检查组对市疾控中心票据进行检查,发现市疾控中心已开票未收到款的票据未反映在会计账上,市疾控中心出纳称待收到款项时才入账(即收付实现制核算形式)。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2,246,608.86元未反映在“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

上述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市疾控中心2017年处置报废固定资产收益6,666.00元,与鹤山市财政局批复处置价格不符。经鹤山市财政局(鹤财资函〔2017〕40号)、(鹤财资函〔2017〕44号)批复报废固定资产1,144,298.96元。批复文件注明以不低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7,460.00元处置该批资产,2018年实际收到处置资产收入为6,666.00元,与批复文件的认定价格相差794.00元。

处置收益6,666.00元,已上缴鹤山市财政局。

  1. 预算支出管理情况

根据市疾控中心提供的《鹤山市2017年部门预算表》,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总预算支出数为16,742,837.78元,账面实际发生总支出数为19,746,641.67元,超支3,003,803.89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市疾控中心2017年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16.70万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62,062.41元。

市疾控中心持有车辆4辆,原值合计金额为660,752.35元,车牌号为:粤JUY638,金杯商务车;粤JX9470,瑞丰商务车;粤JZ1537,帕拉丁小车;粤J59886,DR医疗车;经检查核实市疾控中心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上述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均为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有建立用油登记制度。设置“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石化加油卡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取卡日期、取卡人、还卡日期、还卡人、加油数量、加油金额、油卡余额、管理人等。

市疾控中心设置“鹤山市疾控中心派车单”记录出车情况。检查发现市疾控中心未严格执行“派车单”的出车程序,部分“派车单”记录不完整,如“还车匙(卡)者”处未有还车者签名、“日期”处未登记还车日期。

上述做法未完全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的规定。

(三)公务接待费

市疾控中心2017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万元,实际支出金额为1万元。

检查发现市疾控中心公务接待没有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没有填写接待审批表,没有附接待公函、接待清单等。

上述做法违反了《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四)会议费

市疾控中心2017年会议费预算为2万元,实际支出金额为5,423.00元。

市疾控中心2017年列支会议费5,423.00元,其中召开江门市预防医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暨学术研讨会1,287.00元,购买会议用水2,561.00元、会议用茶叶1,575.00元。

抽查市疾控中心列支的“召开江门市预防医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暨学术研讨会1,287.00元”,凭证后附有江门市预防医学会文件(江预医会〔2017〕1号)文件通知,但未见市疾控中心执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文件、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

上述做法未完全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七条“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的规定。

(五)培训费

市疾控中心2017年培训费预算为1万元,实际列支培训费7,600.00元。其中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检测质量控制培训班(粤职防〔2017〕9号文)2,000.00元;第一期职业中毒及噪声与物理因素培训班(粤职防〔2017〕7、8号文)3,600.00元,第二期职业中毒研讨会(粤职防〔2017〕16号文)2,000.00元。

经抽查,市疾控中心列支的培训费均附有文件通知,但未见市疾控中心执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文件、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天数等 。

上述做法未完全符合《鹤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鹤财行〔2015〕25号)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

(六)2017年全年共计提“专用基金-修购基金”844,000.00元,列入“事业支出”,没有明确的计提依据、计提比例。2018年已停止计提

(七)公务卡的设置与使用

经检查,市疾控中心设置公务卡14张,使用人分别是郑东育、陈恩晃、朱文光、震球、胡月珍、李卓强、古艳卿、李克峰、彭金梅、李钊明、骆晓荣、冯瑞文、谭秋浓、刘振华。

经抽查市疾控中心相关会计凭证,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有填制“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有发票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执行报销程序。

四、资产管理情况

市疾控中心2017年固定资产期初余额为15,912,055.94元,当期新增固定资产976,160.00元,报废减少固定资产1,144,298.96元,期末余额为15,743,916.98元。

经抽查市疾控中心新增固定资产相关的“鹤山市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部分申请书“主管部门意见”、“财政局业务股室资金审核意见”、“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领导意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意见”、“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领导意见”,均有签名审批,部分申请书则只有主管部门“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主管部门意见”处的盖章、签名。

市疾控中心报废处置固定资产1,144,298.96元,有经鹤山市财政局(鹤财资函〔2017〕40号)、(鹤财资函〔2017〕44号)批复报废,2018年收到处置收益6,666.00元,已上缴鹤山市财政局。

查看市疾控中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余额表,发现市疾控中心部分固定资产原值为负数,其中:电脑-215,194.00元、台式电脑-102,400.00元、速印机-14,000.0元、复印机-9,800.00元、复印+打印+扫描一休机-12,700.00元、空调-8,696.00元、抽湿机-13,600.00元、X光医疗车-503,343.00元、X光拍片设备-4,859.96元、医用诊断X光射线机-138,200.00元。

固定资产原值为负数是不合理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经检查,市疾控中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

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市疾控中心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

五、设立“小金库”情况

我们以查看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为主要手段,对2017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单位主要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工作小组未发现市疾控中心违规违纪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发生。

  1. 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检查情况

 经检查,市疾控中心没有涉及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

七、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疾控中心提供的《鹤山市2017年部门预算表》,并核对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的相关会计财务资料,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如下表所述:

项目

2017年预算数

实际列支数

差额

工资福利支出

4,515,387.98

6,568,487.70

-2,053,099.72

商品和服务支出

520,000.00

9,741,274.71

-9,221,274.71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057,732.00

1,670,345.32

-612,613.32

专项支出

10,649,717.80

1,207,789.94

9,441,927.86

其他资本性支出


558,744.00

-558,744.00

合计

16,742,837.78

19,746,641.67

-3,003,803.89

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预算数与账面实际列支数对比表

如上表所述,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总预算支出16,742,837.78元,账面实际列支数19,746,641.67元,超支3,003,803.89元,检查组没有收到任何调整预算的文件。建议市疾控中心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使单位的预算编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八、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一)会计档案管理混乱

截至检查日,市疾控中心已装订的凭证有2017年1-3月,2017年4-12的记账凭证没有装订,未装订凭证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开,很难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且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没有打印完整,很难看到会计凭证上记录业务所记入的具体明细会计科目。

(二)部分存货余额为负数,未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

市疾控中心2017年12月31日存货期初余额为-13,786.97元,期末余额为1,128,740.26元,经查,发现部分存货余额为负数,其中:乙肝疫疫-99,736.55元、乙肝免疫球蛋白-69,221元、HIB疫苗-1,072,243.26元、脊灰灭活疫苗-3,465.00元、4价流脑疫苗-21,571.8元、兰菌净-20,977.66元、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功-174,840.00元。

市疾控中心的存货余额为负数是不合理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市疾控中心及时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

(三)误餐制度没有补助标准

市疾控中心报销误餐费,没有误餐标准和人数,例如:2017年支付鹤山市传染病防控技术培训班餐费2,710.00元,发票后有两人签名,并附《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举办2017年鹤山市传染病防控技术培训班的通知》(鹤疾控〔2017〕50号),未见附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没有误餐补助标准。

上述做法未符合《鹤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鹤财行〔2014〕24号)第二十七条“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财政局备案。”的规定。

(四)库存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市疾控中心设置现金日记账不完整,经盘点市疾控中心门诊处两位收费员的现金,现金盘点余额为18,298.00元,其中一名收费员称另有6,600.00元放在自己家里保管。由于收费员现金收款日记账(实际上是备查登记本)没有登记各期的余额,导致无法判断收费员的实际余额是否正确。

上述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事业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市疾控中心今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核算单位的现金。

(五)发放绩效未有审批文件

市疾控中心2017年度列支工资福利支出6,568,487.70元,其中财政补助支出3,991,978.61元、其他资金支出2,576,509.09元。

发放绩效工资合计为3,433,497.00元,其中财政补助支出1,580,579.00元、其他资金支出1,852,918.00元。市疾控中心事业编制为40人,平均每人每年绩效工资为85,837.43元。

市疾控中心提供的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关于印发鹤山市公益一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鹤卫〔2016〕175号)写明“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分配总额=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80%(以内)*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比”。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试行)”写明: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分配总额=市财政拨付我中心绩效奖金总额(20180元/人*在职人数)+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80%(以内)*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比”。两者不一致。

市疾控中心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852,918.00元,会计凭证后未见附相关审批文件。

另市疾控中心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列示:事业基金816,089.44元,事业结余为-4,447,617.32元,根据提供的2017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发放表:市疾控中心2017年应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750,613.00元,其中1-3季度已发放1,152,918.00元,4季度补发金额597,695.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印发鹤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府办〔2012〕33号) 第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前,要报镇(街)财政所(局)、市卫生局审批。发放时,要按核定的发放额度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季度预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上一季度业务收支有结余,如以前年度和当年以前季度业务收支累积有亏损且现有的事业基金不足以完全弥补的,先用事业基金弥补以前年度的累积亏损,剩余的以前年度累积亏损用上一季度的业务收支结余额的30%进行弥补,剩余的收支结余全额用于弥补当年以前季度收支累积亏损。上一季度的业务收支结余在按上述规定扣除用于弥补累积亏损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业务收支结余的为可分配额度,可以在不超过可分配额度80%的比例的前提下,按每季度人均不超过5050元的标准预支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一季度业务收支有结余,但按上述规定扣除以前年度和当年以前季度的收支累积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不得发放本季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六)部分账目长期挂账未处理

1、市疾控中心“其他应收款-待摊办公楼改建”余额为1,442,885.99元。据市疾控中心财务人员所述,该金额为单位搬迁办公楼改建费,因之前账面“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余额不足以结转,故将其暂挂“其他应收款-待摊办公楼改建”。根据提供的会计资料,市疾控中心“专用基金-修购基金”2017年年初余额为1,380,035.23元,2017年度计提844,000.00元,期末合计2,224,035.23元。据市疾控中心财务人员所述,计提修购基金主要是用于摊销“其他应收款-待摊办公楼改建”1,442,885.99元。

2、市疾控中心“待处置资产损溢”余额为1,307,434.95元。根据市疾控中心提供的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该金额是从“在建工程”转入,因“在建工程”包含了不属于市疾控中心的部分,其中鹤山市卫生监督所当初购买市针织帽厂厂房986,744.00元、卫监所发证大厅装修工程70,085.29元以及卫监所新发证大厅装修250,605.66元。

上述搬迁办公楼改建费、待处置资产损溢,建议市疾控中心及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九、检查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存在的问题,对市疾控中心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二)加强对财务的管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三)市疾控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