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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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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佛山市沸镭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宏丰工业园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

办公电话:0757-82026831   传真:0757-82026832

代理人:周锋武    

被投诉人: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于雄春     电话:8810930


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投诉人佛山市沸镭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提起的对“鹤山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服务资格项目(采购编号:HS18042BG08)”的投诉,现已依法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有三项内容:1、复函内容第一点:不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2、复函第3点:评分设置不合理;3、为何质疑后修改了招标文件,第2天就直接挂网了。

本机关受理后,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征询了专家意见,经审理查明:鹤山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服务资格项目于2018年2月2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月6日发布论证公示,在公示期间收到佛山市沸镭服饰有限公司对论证文件相关条款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鹤山市教育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月7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在回复内容中只对论证文件的一处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原论证文件第19页商务评审部分“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评分细则“2014年至今连续四年广东省、市全部抽检合格,得4分”修改为“近5年来,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得4分”。而原论证文件第10页第4点有关“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内容修改为“省级或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则是在招标文件公告发布前已作修改。论证公示结束后,该项目于2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12日佛山市沸镭服饰有限公司提交对该采购项目的投诉书。

对投诉事项1、不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影响到鹤山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服务资格项目的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鹤山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服务资格项目(采购编号:HS18042BG08)的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投诉事项2、评分设置不合理。本机关认为,“近5年来,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得4分”条款包含2种情况:一是供应商在质量监督抽中不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得4分,二是供应商在质量监督查中没有被抽中也是得4分,故本条款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投诉事项3、为何质疑后修改了招标文件,第2天就直接挂网了。本机关认为,佛山市沸镭服饰有限公司质疑该项目论证文件时,提出两项内容,分别是1、论证文件第2页和第7页有关内容违背省教育厅文件;2、论证文件第19页3.3商务评审部分“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评分细则损害潜在供应商的权益。而投诉事项3的内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终止鹤山市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服务资格项目(采购编号:HS18042BG08)政府采购活动,责令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鹤山市教育局,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