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财政所(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税〔2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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