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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鹤山市代理记账机构核查查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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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根据《印发〈关于对鹤山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0〕5号)要求,鹤山市财政局派出核查组,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拟对鹤山市新视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代理记账重点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核查单位名单

  鹤山市新视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二、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已提前发送各单位,详见《印发〈关于对鹤山市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财监〔2020〕5号)。

  三、核查人员

  核查组人员名单:李卫卫、施世明、何美珊、黄坤强、全小云、冯少红,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人员。

  联系人及电话:何美珊,8812216。

  欢迎对核查组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8812382。

  附件: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及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