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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检查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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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

  根据鹤财监〔2023〕4号,我单位对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2022年的执业质量、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修订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抽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易杰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749968590D,地址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1008号之一至之五。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企业会计顾问,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件,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提供企业事务咨询;担任企业事务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下设一分公司,为鹤山市鸿达会计有限公司新鹤分公司。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44078420170004,2023年向财政局备案的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12人。

  经检查,发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邓某某,邓某某是退休返聘人员,至检查日未在该公司购买社保及申报工资薪金个税,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林某某、胡某某、施某某、吕某某和关某某,未在该公司申报工资薪金个税。

  三、执业质量情况

  鸿达会计有限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在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未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内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经抽查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未列明以上内容,且检查时发现其分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书》的样式与总公司不一致,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不符。

  (二)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和第五十一条第四点“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的相关规定。在抽查时发现,某公司的记账凭证存在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均没有签名或盖章和产成品入库的记账凭证无附件的情况。

  (三)自制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在抽查时发现两家公司提供入账的工资表上均未有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现金发放工资也没有领款人签名的情况,但鸿达会计有限公司并未作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

  (四)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在抽查时发现,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四、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鸿达会计有限公司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而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

  (二)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坐支”现象。鸿达会计有限公司在收到现金收入时没有送存开户银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三)会计人员未完全履行财务收支监督的职责,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不符。经查鸿达会计有限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发现存在费用支出仅凭发票列支、无审批的情况。

  五、检查建议

  (一)建议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合同内容,并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于鸿达会计有限公司自身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建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费用,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严格管理现金收支。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