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培训、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升采购绩效;对所属预算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规避采购需求调查的,应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

  三、财政部门要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为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与实际执行流于形式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附件: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3〕37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