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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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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鹤翔东路255号

  被投诉人1: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华园路21号101

  被投诉人2:鹤山市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鹤山市沙坪大林路175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1组织的“鹤山市职业技术学校热水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784-2021-01167)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盖的公章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私刻公章,属于“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行为,应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给予“废标处理”;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签字,属于“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行为,应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给予“废标处理”。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投诉人请求:应当取消中标人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鹤山市职业技术学校热水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784-2021-01167),采购人为鹤山市职业技术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9月27日进行开评标,2021年9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因对采购结果不满,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答复。后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2021年12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公布废标公告。

  本机关认为: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