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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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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342号)《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4〕29号)有关规定和《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分配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函》资金分配意见,现调整下达你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11万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附件:1.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情况表

  2.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3.绩效目标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