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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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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我局于2023年9月对鹤山市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鹤山市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鹤山市永利锋企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冯彩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84MA54R6E29F,地址位于鹤山市沙坪大鹏路755号40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

  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44078420210005,2023年向市财政局备案的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4人。

  三、执业质量情况

  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在代理记账业务上,基本能够遵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内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按规定对委托方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会计信息。每月账务处理完毕,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检查组在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中抽查了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记账凭证内容不全。在抽查时发现:有3家客户的记账凭证均存在审核流程不全,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均没有签名或盖章的问题,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相关规定。

  (二)对部分原始凭证审核不够严谨。在抽查时发现有2家客户提供入账的往来款收据上没有经收人签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对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并未作退回委托人进行更正、补充的处理,而是据以入账,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不符。

  (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

  (四)存在未附必要的原始凭证的情况。经检查发现:有1家客户部分费用报销应附而未附发票等原始凭证。

  (五)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要素不齐。在抽查时发现: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未明确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以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等,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相关规定。

  四、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以开票时间作为确认收入实现时点而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

  (二)记账凭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中记账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均没有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五、检查建议

  (一)订立书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时,建议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二)进行代理记账时,建议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委托人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填制信息完备的记账凭证,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对外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对于利锋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自身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建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的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费用,规范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填制记账凭证。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