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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2023年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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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2年、2023年省市级涉农专项资金调整方案的请示》(鹤涉农办〔2023〕14号)的批示意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15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市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1〕151号)、《关于调整部分2023年市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和考核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22年、2023年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原则上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在市县项目库中完成项目调整报备等工作。

  三、请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涉农办〔2021〕1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23〕4号)、《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江财农〔2020〕10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和《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文件要求,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目标,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2年、2023年省市两级涉农资金项目调整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