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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0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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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0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7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第一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农村自然资源奖补项目、继续巩固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请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实施的项目,并将具体使用计划报江门市扶贫办备案后支出。

  二、请按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请列入2020年支出,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支出。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拨付2020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70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