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25号),以及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调整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第二批)项目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2738号),现调整下达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第二批)项目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附件所列科目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及时在市县项目库中完善报备项目的绩效目标等信息。

  三、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粤财农〔2019〕115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文件要求,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鹤山市2020年省级涉农资金(第二批)调整项目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