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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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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财政所: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要求,为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现将(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的使用请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按照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及鹤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请严格把好资金支付审核关,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此项资金请列入2020年“城乡社区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21211)”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结算。

  

  附件: (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度鹤山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