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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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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4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30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0年“农林水支出—农村综合改革—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213070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尽快将本次调整下达资金分配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结合市政府对《关于审议2020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省级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江农农〔2020〕93号)的批复,本次试点扶持村延用我市2019年扶持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每村的资金总额不少于65万元,其中:中央3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市(区)按不少于10万元配套。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关于调整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49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