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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市级奖补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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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镇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现将(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市级奖补专项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2017年公园城市项目建设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等与公园城市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按照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及鹤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管理的通知》(鹤财农〔2017〕17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0年度“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森林资源培育(2130205)”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街),由你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收回统筹存量资金)2017年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市级奖补专项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