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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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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备注
1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级政府部门污水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居民0.95元/立方,非居民1.40元/立方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广东鹤山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代收
2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级政府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3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中心城区(不含沙坪街道农村地区)非物业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3元/户/月,物业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9元/户/月。
2.镇级(含沙坪街道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户/月。
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鹤发改价〔2024〕1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含门店、厂矿和私营企业、店档等)生活垃圾处理费
(1)中心城区(不含沙坪街道农村地区)按临街正面长度4.8元/米/月,二楼以上独立单位按50%计收;
(2)镇级(含沙坪街道农村地区)按临街正面长度3.6元/米/月,二楼以上独立单位按50%计收。
2.大宗垃圾处理费
(1)中心城区(含沙坪街道农村地区)240元/桶/月(每桶容积240升;每天垃圾不足半桶的,按50%收费,超过半桶不足一桶按一桶计)。
(2)镇级(不含中心城区)180元/桶/月(每桶容积240升;每天垃圾不足半桶的,按50%收费,超过半桶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未实施环卫一体化的村庄,参照本标准征收村集体大宗垃圾处理费。
(3)垃圾多功能车:36元/立方米(以垃圾箱实际容积计算)。
(4)垃圾压缩车(5吨车):480元/车(可装60桶)。
(5)垃圾压缩车(8吨车):640元/车(可装80桶)。
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鹤发改价〔2024〕11号
4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级政府部门绿化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5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级政府部门恢复绿化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政府制定
市发改局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