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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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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统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施工,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推动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鹤山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强化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统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和占道施工扰民,保障交通顺畅,维护市容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涉路工程统筹,梳理工作流程、理顺机制、强化监管、严格审批、有序施工,全面提升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水平,切实解决道路反复开挖和占道施工扰民问题,持续巩固城市精细化管理成果,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鹤山市城区范围内,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各种管线、杆线设施所涉及的占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不需要埋设管线的零星维修开挖、应急抢修施工除外)。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政企之间的协调联动,保障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有序运行,成立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广电网络鹤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鹤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鹤山分公司、广东鹤山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鹤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责任单 位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提前共享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五、具体举措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申报管理。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5月23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下半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按照同一路段不同项目一次开挖、同步施工、统一修复的原则,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整理汇总并公示发布后,原则上不予以调整。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占用挖掘计划开工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调整申请,挖掘计划同步抄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工作小组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建设需求以及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协调政企共享和优化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等。

  (三)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政企信息提前共享机制。实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公示制度,建立挖掘施工审批信息(包括挖掘路段、挖掘时间等)共享工作联络群,实现信息及时互通互享,不断推进占用挖掘道路的规范化管理,减少道路反复开挖。

  (四)统筹占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办理。根据制定并公示发布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严格按照计划的事项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审批工作,应急抢险事项除外。同时,对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的多个工程项目将进行施工时序协调,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对同一片区施工且影响群众交通出行的,统筹施工、分批挖掘。

  (五)强化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必须严抓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落实工程质量控制、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措施,并建立施工管理自查自检制度,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职责做好施工过程交通安全秩序、施工质量控制、城市环境影响等日常巡查、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 着力推动各项任务措施早落地早见效,切实解决道路反复开挖和施工扰民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共享机制要求, 综合运用审批管理、联动执法、信息公示、公众参与等多种手段,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模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占道施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