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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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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养老机构备案

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办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实时公开

鹤山市民政局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粤财社〔2015〕13号);                             
  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                   
  4.《关于印发鹤山市发放政府高龄(90周岁以上老人)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鹤府办〔2010〕93号)

5.《关于扩大鹤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鹤府办〔2011〕85号)

实时公开

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各镇(街道)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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