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投标 |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二)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2 | 招生管理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3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4 | 招生管理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6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义务教育资助相关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7 | 学生评优奖励 | 省市县“优秀学生”评选标准;评比方法;表彰名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地省市县表彰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教师管理 | 教师职称评审 |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最终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学校公示栏 | √ | 教师 | √ | √ | ||
9 | 教师管理 |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 镇所属学校 | ■政府网站 | √ | √ | √ |
(三)社会救助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及省、市、县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四)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办理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 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单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4.《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惠市龄[2010]3号)。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现场宣传 ■社区/村公示栏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广东省“七五”普法规划》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4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六 )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财政预决算 | 鹤城镇人民政府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三公”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财政预决算 | 鹤城镇人民政府决算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决算收支增减变化、“三公”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七)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3 | 职业指导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4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5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6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门户网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八)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鹤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鹤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鹤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九)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十)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乡镇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
2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
3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 十一 )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 √ | √ | √ |
(十二)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2 | 公共服务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十三)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 二级 | ||||||||||||
全 社 会 | 特 定 群 体 | 主 动 | 依 申 请 公 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行政备案类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 《广东省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十四)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预警信息 、事故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十五)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栏 | √ | √ | √ | √ | ||
2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栏 | √ | √ | √ | √ | |||
3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栏 | √ | √ | √ | √ |
(十七)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镇 | ||||||
1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镇人民政府、村公示栏 | √ | √ | √ | |||
2 | 扶贫资 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镇人民政府、村公示栏 | √ | √ | √ | |||
3 | 扶贫项 目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镇人民政府、村公示栏 | √ | √ | √ |
(十八)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门户网 | √ | √ | √ | √ | ||
2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门户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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