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投标 |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同上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3 | 批准结果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核准机关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4 | 批准结果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备案机关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5 | 节能审查 | 审查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节能审查部门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政府网站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 | √ |
(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 教育法律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规范性文件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类教育政策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教育概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统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教育统计数据 | 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县级汇总数据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民办学校信息 |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规模、联系方式 | 《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日常监管信息 | 年检指标、年检程序、年检结果、行政处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学生管理 | 学籍管理 |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义务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 √ | √ | √ |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学生评优奖励 | 省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评比方法;表彰名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地省市县表彰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学生管理 | 优待政策 | 军人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培训 | 教师培训政策文件、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通知 | 《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参加体检时间、医疗机构名单、体检合格标准;认定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常见问题等 | 《教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公开招聘 | 教师招聘计划和公告、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 |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对教师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政处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评优评先 | 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信息公示 | 《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任教30年乡村教师以上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相关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教师职称评审 |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教师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特岗教师招聘 | 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条件、程序等;特岗教师招聘文件及招聘公告;初审结果;笔试成绩;资格复审结果;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进入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最终聘用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应聘 | √ | √ | ||||
7 | 教师管理 |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普通话培训及测试 | 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测试结果查询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控辍保学 | “一县一策”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含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的总体情况,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总体就学情况);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 |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供餐企业(单位)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 |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8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学校体育评价 | 学校体育工作自评结果(体育课、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教师、体育场地、条件保障等);学校体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体育教学改革、体育教师配备、体育经费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方面的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学校美育评价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教育督导 | 机构队伍 | 督导部门组成、督学名单、 | 《教育督导条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学校督导评估 | 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内容、责任区划分和责任督学名单、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学校督导评估的办法、指标体系、督导评估报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政策文件、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年度工作计划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自评方案及结果,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安排、评估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3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4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5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 |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 |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村(社区)公示栏 |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 |||
3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xx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4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5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八)桃源镇财政预决算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乡 镇 | 鹤山市桃源镇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粤府办【2020】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桃源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①乡镇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②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
2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鹤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鹤山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3 | 职业指导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4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5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6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7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门户网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8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
9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
(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门户网 | √ | √ | √ | √ | ||
2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门户网 | √ | √ | √ | √ | ||
3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
4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
5 | 城市建设管理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2.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 | √ | √ |
(十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5 | 详细规划 | 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6 | 村庄规划 | 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7 | 专项规划 | 规划成果(文本及图纸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 √面对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3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图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4 | 征地批准文件 | 1.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2.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5.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6.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5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一、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实时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6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十三)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农业 生产 发展 资金 | 耕地地 力保护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 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 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 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 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 起 20 个工作 日内。法律、 法规对政府 信息公开的 期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 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十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3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4 | 公共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7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
8 | 文博单位名录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镇、村公示性(电子屏) | √ | √ | √ | √ |
(十五)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流程公开 咨询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桃源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流程公开 咨询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桃源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3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流程公开 咨询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桃源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5 | 行政备案类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流程公开、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桃源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备注:考虑到篇幅原因,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他内容略。
(十六)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9 | 依法 行政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10 | 依法 行政 | 行政处罚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14 | 行政 管理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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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十七)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扶贫政策扶贫政策法规 | 各级出台的政策文件 | ·省委、省政府和省扶贫部门出台的文件 ·江门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扶贫部门出台的文件 ·鹤山市委、市政府和鹤山市扶贫部门出台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扶贫对象 | 贫困户认定标准及申报程序信息 | ·贫困人口申报范围 ·贫困人口申报程序 | 《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 | ·江门市资金下达文件 | 《江门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鹤山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脱贫成效 | 年度考核信息和脱贫退出信息 | ·各年度各级考核情况 ·贫困人口动态管理信息 ·贫困人口退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相对贫困人口相对贫困村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0750-8853916) | 《江门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鹤山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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