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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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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府办〔2016〕54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十四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重点,坚决淘汰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加快实现创新发展,高效发展,推动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原则,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亩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包括向3亩以上土地企业租赁土地、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厂房的承租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3亩以下的企业适时开展)。

市级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实施。

镇级考核: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报市科工商务局备案。

考核时间:每年一次,于次年6月底前考核评价上年度企业的亩产效益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在鹤山信息网和市科工商务局网站公示。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电耗税收。

3.出租混合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租赁类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产值4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产值占4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租赁类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产值占4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万元,亩均产值2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3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万元,亩均产值2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1万元/万度。

租赁类企业:亩均税收6万元,亩均产值2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1万元/万度。

新企业投产三年内不纳入考核,三年后按合同约定考核。

3.企业得分计算。

规上和规下类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实缴税金或销售收入分别超1000万元(含,下同)和3亿(含,下同)以上的企业,在计算得分时按税收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和销售收入3-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不同档次对企业得分进行修正,具体修正系数视当年全市企业情况而定。

租赁类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为计算得分、进行评价,计算得分时可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和租赁三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电子电器、金属制品、家具、纺织制鞋、印刷包装、橡胶化工、其他等七大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三类(租赁类企业不分行业进行排序):

(一)A类为发展提升类(即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0%(含)的规下企业以及租赁类企业。

(二)B类为整治提升类(即效益与贡献均一般,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3%-2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3%-50%之间的规下企业及租赁类企业;

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三)C类为落后改造类(即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3%(含)的规上企业和末3%(含)的规下企业及租赁类企业;

印染、化工、制革前道工序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需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低、小、散落后企业。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以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列入C类管理。

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三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对经评价未能列入A类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可提升至A类企业中的鼓励提升类;对国家级高新技术和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评价可根据实际评价结果提升一档,但不得提升至重点扶持类,并给予一年整改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规下企业中土地使用权10亩以上且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或亩均税收6万元以下的、土地使用权10亩以下且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不得列入A类。

当年工商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的、经国土部门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造成人员死亡的、环保事故等违法受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经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排气、污水、噪声和固废等排污未达到我市规定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评价结果降低一档;对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C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认定,并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应用     

对经考核评价、公示获得全市年度亩产税收、能耗税收、高成长性综合水平前十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对企业考核评价结果实行联动管理应用。市有关单位涉及对企业表彰奖励的必须事先征询市科工商务局的意见。 

(一)A类企业(分重点扶持类、鼓励提升类)。 

1.重点扶持类(产值为1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产值为5-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值为1-5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规上企业;产值2000万元-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10%的规上企业,总量控制在A类规上企业20%以内):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供地;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 

2.鼓励提升类(A类中除重点扶持类以外的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二)B类企业。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三)C类企业。 

对C类企业实施联动惩戒措施:

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禁止C类与C类企业、C类与B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报省、市批准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在现有电价、水价基础上加价;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

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不得享受除技改投入、科技、人才外其他各项优惠奖励政策;鼓励C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

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引导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指导企业依法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司法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产生条件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有关政策意见,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指标一定的奖励。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上一年度企业被评价为C类的,在本年度评价时已完成提升、兼并重组的,由企业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列入评价;提升、重组达到相关标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评价;至本年度评价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不予评价,继续按上年度类别执行。 

对已淘汰原有重污染高能耗产业转型发展,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且仍保留原企业名称,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可调整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且在新项目建设期间可作暂不评价,但至下一年度评价时仍无新项目进入的,直接列为C类企业。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鹤山供电局等单位和各镇(街)、鹤山工业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商务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已入库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能耗、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企业参保人数的数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鹤山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企业的报建面积数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鹤山供电局、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人民银行鹤山支行每月分别提供企业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资料,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各镇(街)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台账责任单位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鹤山供电局等单位分别建好企业用地、排污、销售、用能、税收、用电六本台账,每月交给市科工商务局汇总并形成全市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的B、C类企业进行整治提升;市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加大对C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指导帮助属地政府对B、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整改提升。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差别化措施月度报告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特别是把B、C类企业的整治提升结果纳入对各镇(街)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相关单位差别化措施执行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个性化考核内容。

(六)加强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有关部门及各镇(街)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