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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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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鹤府〔2017〕25号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鹤山市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业,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促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江发〔2013〕5号)和《江门市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江府办〔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我市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江门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办法。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以后每年随旅游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品牌营销及市场推广、行业管理及服务提升、激励机制、旅游规划、项目招商及扶持中小微型旅游企业等。

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旅游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组成专项小组负责管理,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所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经市财政局、旅游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会签后呈市政府审批,执行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今后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重点考虑旅游项目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第五条  新(扩)建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于2年内竣工正式运营,且涉及的建筑、安装税收在鹤山缴纳的,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奖补。补助资金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一)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2亿元(含2亿元),按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补;

(二)固定资产累计投资2-5亿元(含5亿元),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补;

(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5-10亿元(含10亿元),按投资总额的1.8%给予奖补;

(四)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0亿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时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构建的固定资产额,此额度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和项目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依据,并经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核实。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扩)建旅游项目,运营3年内按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均分别给予50%的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再生产。扶持资金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七条  全市道路建设优先安排通往景区特别是3A级以上景区,把旅游景区(点)作为重要的交通连接点,其通达公路纳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大力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达到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旅游客车通行。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并依法依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对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评定的四星、五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进驻我市的世界品牌排名前十位的国际品牌酒店,客房数达到300间以上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本市和镇级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第十条  对新建或改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高端民宿,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于2年内竣工正式运营,且客房数量达到5间及以上的独栋房屋,经验收符合民宿标准的,给予每栋10万元的补助,全部累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端民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旅行社接待外地旅游团队参与鹤山游活动。对在鹤山住宿,参加“二日游”以上的旅游团队,按接待过夜游客每人次补助2元给组团旅行社,按年度奖励接待量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每年累计每个旅行社补助不超过3万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由市“三旧”改造办纳入“三旧”改造的旅游项目,除享受省、江门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外,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优质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当地镇(街)政府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旅游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二)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扶持的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会市各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18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