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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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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

鹤府〔2019〕18号

HSFG2019004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五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市现代建筑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的承包工程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优化升级资质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优化建筑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树立品牌效应,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的承包工程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型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延伸产业链,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3-5家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含量高、跨行业和专业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着力加强培育我市建筑业一级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形成规模经营,提升资质等级,充分发挥产业排头兵作用。支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结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2.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根据我市建筑业发展需要,设立扶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奖励机制。对在我市注册的晋升为一级资质或以上(含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下同)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从晋升后次年起,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税收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建筑业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 

  3.鼓励企业注册迁入我市。对原注册地在外地的,变更到我市注册(至少10年不再变更注册地)的一级资质或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从入驻当年起,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税收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建筑业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 

  4.群策群力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各级政府积极向各类投资人推介我市建筑业企业,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知名度,抢占先机,提高市场占有率。政府牵头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国内知名房地产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向外来落户我市的投资商推荐我市优秀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5.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扩大工程承包范围,主动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江门市范围外承揽工程回鹤山纳税,累计一年度(每年X月1日至下一年X月1日,以完税凭证为准)内回鹤山纳税的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的,市政府对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省内外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市外建筑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提高建筑业企业信誉。

  1.鼓励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提倡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多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对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政府、国有企业投资或公共建筑工程列入创优计划,并将其纳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内。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项目进行奖励:对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省“双优”示范工地奖的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江门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江门市“双优”示范工地奖的工程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当年度鹤山市质量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不得重复计奖,以最高奖项为准。工程项目凡符合诚信加分或其他在工程招投标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其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机械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应用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订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对获得专利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将享受政府奖励。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事后奖补。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列举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国家《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相关文件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

  1.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采取灵活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引进和培养人才,加强培养初、中、高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打造拥有高素质企业家、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建设队伍。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技能培训中心,建立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的一线操作技术工人队伍,市政府每年根据技能培训中心培养出技术工人(取得住建部门规定的技术工种资格)数量,给予2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年运营补贴与培训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政府拨付10万元作为农村工匠培训基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中心用于组织农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设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更好地为我市农村建设服务。鼓励市建筑行业商会组织建筑业企业骨干到国内大型优秀建筑业企业进行交流学习,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学习其他优秀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和施工工艺,从而增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对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凡符合条件的,将享受政府对高新人才等的奖励补贴,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市人才奖励及补贴,参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鹤山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格晋升补贴办法>的通知》(鹤人社〔2018〕42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对新注册迁入我市的一级资质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五年依法依规专业分包给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可按专业分包部分缴交的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奖励扶持,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和贡献度。

  1.对当年本市建筑业企业完成建安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予以鼓励,同时按其当年纳税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首次超过5亿元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予以鼓励,同时按其当年纳税总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大户进行奖励。

  (1)设立纳税大户奖:对年纳税总额(全库)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年纳税总额(全库)1.5%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设立纳税市库留成部分同比增量奖,以本市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除外)每年实缴入库税收中市库留成部分的同比增量为奖励基数,按档次和比例实行超额累进制给予财政奖励(详见下表)。在我市新注册企业,从有纳税记录次年开始方可享受纳税市库留成部分同比增量奖。相关企业的年纳税情况由市税务部门核实提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档次

  年实缴市库留成税收的同比增量总额

  奖励比例

  1

  超过100万元-300万元的部分

  20%

  2

  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40%

  4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50%

  3.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建设 。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工业园区,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对建筑业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招拍挂”时,应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年限内达到税收指标,并明确相应奖惩措施。在公司暂未取得土地建设总部前,对其临时租赁用作办公用途的政府土地或物业等资产,按市场评估价60%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资产办、市税务局)

  4.加大财政奖励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建筑产业工业现代化。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中的第十一点加强财税扶持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资金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5.加大对重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和融资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条件下,可采用抵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担保措施,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融资服务。对资信等级高的我市重点扶持的建筑业企业,在已签订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其生产经营对信贷额度的需求,信贷利率按照市场上给央企国企的优惠利率。对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四、奖励兑付

  (一)企业资质晋升和注册迁入享受奖励的,必须承诺一定年限内达到政府提出的产值和税收指标要求,若达不到相关指标要求或10年内(含)工商注册外迁,政府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并追加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LPR)的利息。 

  (二)企业资质晋升和注册迁入奖励500万元的,分两期兑付,兑付比例为5∶5(即第一期兑付250万元,第二期兑付250万元),第一期兑付时间为企业资质晋升或注册迁入鹤山后两个月内,第二期兑付时间为距离第一期兑付时间满一年以上。 

  (三)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措施(除企业资质晋升和注册迁入奖励外),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各奖项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涉及以完成产值和纳税额为奖励依据的,奖励资金由企业缴纳税收所在地的镇(街)与市财政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分担,其余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要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同一企业享受本扶持措施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每家企业每年的最高奖励总金额不能超过该企业缴纳的税收本级财政留成总额的60%。

  五、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