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鹤山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以下称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我市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和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活动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鹤山市辖区内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任何利用气球开展各类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升放气球活动,未经许可的严禁升放。取消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更改升放气球活动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活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四、升放气球活动单位对气球升放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根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的规定,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升放气球活动单位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升放气球活动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防止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一旦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必须立即上报市气象局,上报内容包括逃逸时间、地点、数量。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于委托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升放气球资质证》而开展升放气球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升放气球活动、违反升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市气象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未尽事项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及举报电话:0750-8982712。
特此通告。
鹤山市气象局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