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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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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与“孔明灯”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沙坪城区范围内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实施燃放烟花爆竹与“孔明灯”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沙坪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三夹观龙台,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至27日每晚19时至23时(即除夕至正月初六),可燃放区域及临时交通管制方案详见附件。

  四、各镇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孔明灯”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本通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附件:1.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2.春节期间沙坪城区烟花燃放区域临时交通管制方案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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