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从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七)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教育和带动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50-8895122)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