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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鹤山辖区运行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实施“白名单”管理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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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鹤山市内和从江门市外抵(返)鹤山市等货车驾驶员实施“白名单”管理制度,严格防范疫情通过道路运输渠道传播,从通告发出即日起,“白名单”内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方可在鹤山市内开展运输任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备,形成“白名单”

  在鹤山市辖区内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要将仅在江门市内开展运输业务的货运驾驶员(含本市籍及外市籍)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向镇(街)主动报备。

  从江门市外抵(返)鹤山市的货车驾驶员(含本市籍及外市籍)由物流园区、工业区、大型批发市场或货主单位(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港口货物企业等)提前24小时将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货物出发地和收货企业等信息向属地镇(街)报备。

  各镇(街)在收集上述名单后要对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形成“白名单”。

  二、“白名单”人员条件要求

  (一)在鹤山市内居住的驾驶员(仅在江门市内开展货物运输)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情期间驾驶员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落实点对点运输;

  2、驾驶员健康码、行程卡不得有异常;

  3、如需到江门地市外开展运输任务的,返回鹤山市时必须持48小时内阴性核酸检测结果;

  4、已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符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需完成加强针接种)。

  (二)从江门市外抵(返)鹤山市的货车驾驶员(含本市籍及外市籍)需符合以下条件:

  1、驾驶员必须持健康码绿码;

  2、必须持48小时内阴性核酸检测结果;到鹤山后落实核酸检测“3天2检”,行程卡带*的人员,落实核酸检测“7天3检”;

  3、行程卡显示无14天内境外旅居史、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4、已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符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需完成加强针接种)。

  三、通行要求

  在鹤山市内运行的货运驾驶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落实好个人防疫措施,车上需备有防护用品和个人随身消杀用品;

  2、每日落实健康监测并自行登记;

  3、坚持点对点运行,“两点一线”管理,进入物流园区、工业区、大型批发市场或货主单位必须扫码登记,除特殊任务需要外,避开封控区、管控区;

  4、每日至少落实一次车辆消杀并登记;

  5、离开江门市外执行任务的须避开中高风险地区,并由企业或个人向所在镇(街)报备;

  6、江门市外货车驾驶员由接货企业督促落实每48小时一次核酸检测,超过48小时未检测的,不得在辖区内通行;

  7、江门市外货运车辆落实车辆分区装卸停放(与市内车辆停车场区分开)。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将在“白名单”内除名,不得在鹤山市开展运输任务。


  鹤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