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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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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基孔肯雅热防控技术指南(2025版)》等文件规定,基孔肯雅热患者须严格落实住院防蚊隔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疑似病例应配合医疗机构落实“逢热必检”“逢疑必检”,不得拒绝核酸采样。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基孔肯雅热患者(包括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采取住院防蚊隔离措施,防蚊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7天,体温自然下降至正常超过24小时后解除防蚊隔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住院治疗。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措施不落实导致病例未能及时收治住院的单位,或因不配合住院治疗造成疫情扩散的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蚊媒传染病确诊病例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感谢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鹤山市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