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宅梧镇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科学指导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活动,我镇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编制《鹤山市宅梧镇沙水河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本项目位于鹤山市宅梧镇镇区沙水河西部,规划总用地面积58.27公顷(874.05亩)。为使本次规划成果更科学、合理,符合城市发展实际,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制度的落实,现将《鹤山市宅梧镇沙水河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对该区域的开发利用有何建议和设想,请于公示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交寄我镇。
邮寄: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梧岗北路55号
联系人:任先生
咨询电话:0750-8639096
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鹤山市宅梧镇沙水河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一、 规划背景
为了跟上城镇发展步伐,增强规划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改善民生环境,指导城市建设,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宅梧镇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江海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鹤山市宅梧镇沙水河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宅梧镇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城郊休闲型生态旅游示范镇,加强与高明区、双合镇、苍城镇、水月镇等地区的协同发展,利用宅梧的生态景观和农业文化,以生态养生、文化休闲、农业体验、户外运动、科普教育、山水度假等旅游产业发展为突破口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融生态、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城镇;营造富有竞争力的魅力空间,实现城乡人地和谐相处。

规划区在宅梧镇的位置
二、规划范围及现状
1、规划范围
本项目位于鹤山市宅梧镇镇区沙水河西部,规划总用地面积58.27公顷(874.05亩)。
2、现状特征
本规划区域内整体地势呈西高东低,北高南低,西部工业园区场地基本评平整,高程在33—30米之间,东北部基本为农林用地,高程在24—20米之间,整体地形坡度变化不大,适合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规划内容
1、人口和用地规划
综合沙水河地段综合居住区与工业区人口,规划区预测人口规模约0.7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52.00公顷,其中居住用地14.5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2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29公顷,工业用地规模17.13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2.68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6.43公顷,非建设用地规模6.27公顷。
2、规划定位
依据《鹤山市宅梧镇城镇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功能定位,确定宅梧镇的性质定位:依托沙水河,利用西部产业园优势,打造宅梧镇生态宜居宜业新区。
3、用地规划布局
根据规划区的功能定位,在尊重现状建设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进行完善,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提升环境品质。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8.2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为52.56公顷,主要用于工业和居住。

用地规划布局图
四、 道路系统规划
1、道路等级
规划道路系统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级,确保规划区内交通有效组织运行。
主干道:双和公路,道路红线宽度控制50米。
次干道:工业纵二路、石水北路、宅梧中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
支路:其余道路为支路,作为规划地块内部之间的联系通道,红线宽度控制在8—12米。
2、道路网络
优化城市主干道骨架,规划区遵循上层次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以及城市支路,结合规划用地功能共同形成网路,为园区内部交通提供便捷性。

道路断面规划图
五、 配套设施规划
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六、 地块控制指标
根据《江门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管理规定》,地块编号采用二级编号方式,由“街区编码—细分用地编码”组成。如“01-a01”,其中01代表街区编码, a01代表细分用地编码。
地块编码过程中,原则上按一个独立用地性质的地块为编码单位,即每一个用地编码只代表一个地块,一种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为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

地块划分编码图
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如下:
备注:
1、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江门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2、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置换;“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其余地块为“规划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地块。
4、公共配套设施参照相关上层次规划和《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设置。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在有利于该配套设施实施建设的前提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或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绿地与广场用地(G类)可允许不大于3%的用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小型商业或其它附属设施。
6、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要求,本规划中△表示用地兼容比例不超过20%;▲表示用地兼容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住宅、商业混合用地比例未约定的,统一按商业建筑面积占20%(上限)实施;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项目,行政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20%。
7、 本图表弹性道路以虚线表示,因项目实施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时,弹性道路涉及现状已建成使用土地的,可在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后或地块整体改造时实施;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微调。
8、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对于法定图则划定的较大规模地块,在具体开发时需进一步细分的,或是划定的较小规模地块,为达到开发的规模效应需合并开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原则上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
9、《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未计本片区所有地下建筑面积及地下人防设施面积。
10、用地按兼容性调整性质后,控制指标按调整后用地性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