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委会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共和镇大凹村委会约8.2607公顷(其中耕地0.7278公顷,园地0.6409公顷,林地3.9015公顷,其他农用地2.7093公顷,建设用地0.2801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大楼经济合作社1.977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0.2181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中和;大凹村新地;大凹村石桥;大凹村新一;大凹村新二经济合作社0.001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经济合作社0.395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第一;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0.6887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经济合作社0.6598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经济合作社0.595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0.0105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桥经济合作社0.275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经济合作社2.580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新地经济合作社0.4211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中和经济合作社0.389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0.0541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1月13日前到共和镇大凹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共和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