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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4557319510D/2022-0007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3-02
名称: 鹤山市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宣传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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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2-03-02  浏览次数:-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二)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



附件: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