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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4315289830Q/2025-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11-20
名称: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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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0  浏览次数:-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鹤山邮政分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鹤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第四批)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6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需要,制定了《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鹤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第四批)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6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粤商务秩函〔2025〕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鹤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全市县域商业体系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奖励、事后支持的方式。

  第二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鹤山市经济民生发展,不支持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培训机构等主营业务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关联不紧密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提档升级县城消费设施,把县城打造成为农村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支持县城商贸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等消费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提升服务能力与品质,推动业态创新和商圈形成。支持购物中心、商超、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向县镇村下沉供应链,拓展经营网点,推动数字化赋能,发展连锁经营,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建设改造镇级商贸网点。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支持对乡镇商业设施的新建、改造,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改善乡镇集贸市场面貌,优化提升特色商业街,引导餐饮、商超、娱乐等业态集聚,丰富生活服务供给,使乡镇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米面粮油菜、家居百货、美发、餐饮、休闲娱乐、亲子、维修等一般性消费需求。(引导业态集聚,不是指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休闲娱乐、美容美发、餐饮、亲子、维修等项目。)

  (三)建设改造村级便利店。完善县域商业的村级末端,支持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等新建、改造村级便利店,推动村级便民商店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拓展代收代缴、助农取款、农产品收购等功能,丰富农资、邮政、快递等服务,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回收服务网点,激发县域消费潜力。

  (五)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农村的辐射能力。鼓励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主体市场化合作,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开展县域低空物流配送试点。

  (六)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等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村消费。

  (七)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散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

  第五条  项目选择要求

  (一)关注本地县域流通方面的短板,结合申报支持方向,重点选择支持完善乡镇商贸流通设施、县乡镇村三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镇村之间的物流配送体系,确保优质产品和服务顺畅下沉至农村地区;

  (二)要确保项目以点带面、形成体系,推动县域整体商贸流通水平的提升,避免项目分散开展,单打独斗,难以体现县域整体商贸流通发展。

  (三)不开展形式主义的、形象的、展示的项目,项目应切实回应解决本地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使用具体步骤和要求

  建立鹤山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库应完善入库申报、项目清单、入库审核等文件材料;

  跟踪项目进展。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做好工作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项目开展中的问题,及时发现项目进程偏差,确保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符合要求。

  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发票后,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支持范围投入审计,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县级验收。县级应选定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机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随时接受和处理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向市级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

  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原则上直达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实施单位,可视情进行预拨付,在验收阶段进行清算。

  第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支出合规、票据规范、不出纰漏,经得起检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入库。项目入库申报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支持对象要求、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时间、不支持支出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

  第九条  入库审核。市科工商务局应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确保符合工作意图、支持方向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对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真实性,评估实施现场是否与入库申报材料一致。现场核查可委托镇街一级开展。核查通过后按规定报给江门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  备案。市科工商务局应向江门市商务局备案项目,以便上级可跟踪项目具体落实情况。备案可采取抄送件、报送件等方式。

  第十二条  验收。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建立项目验收机制,选定日常验收机构,在实施项目完成后可随时、不定期地接受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拨付流程。应要求实施单位在验收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投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和取消。新增项目的,应完善相关项目入库程序。在各类检查中认为不符合支持方向的,或实施内容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可予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不支持征地拆迁、土建、租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发工资、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支持比例和金额。对2025—2026年的建设项目,按照其投入金额(含税)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的项目以及企业在不同地点建设的同类项目,视为同一项目。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下达资金额度的15%。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通过江门市商务局复核、省商务厅备案后,市科工商务局与项目建设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企业在支持后持续运营项目的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长期存续发展,做大做强。并按照通过验收复核的企业先后顺序拨付资金,兑现完省下拨的1000万元扶持资金后,自动终止其他项目的建设和奖补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资金的回收。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

  后续检查发现问题的,予以追回。在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回收资金的决定后,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回收。对拒不清退财政资金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追缴,同时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在支持期限内未能使用完全部财政资金额度的,按上级收回剩余额度的要求,完成资金回收。

第五章  项目跟踪、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跟踪、统计并上报财政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比对项目下达文件、资金支出凭证等材料,确保实际支出进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日常项目跟踪机制,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加强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的推动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中央资金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明确权属和管理服务部门,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对确须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审批。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单位督促项目单位按实施计划加快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取得支持期限内票据,以免延误验收进程。

  第二十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跟踪项目进展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查验方便。

  第二十一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及时跟进项目的进展情况,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指导项目单位纠正执行中的偏差,调整、暂缓或停止偏差严重的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完成。对所有项目均应落实日常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重视统计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各项绩效目标完成度的跟踪统计,完善对县域流通体系发展相关指标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县域流通网点、商贸中心、县镇村物流配送点设置和数量、业务量等方面指标的统计监测,为县域发展和政策制订提供量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项目实施成效宣传和总结工作,多渠道宣传工作成效,引导更多企业及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县域流通发展事业,总结做法和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

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报指南、下达文件各项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方向合规、票据真实,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弄虚作假、充数做账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要求的,将视情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落实惩戒机制,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取得建设期内发票,确需调整实施内容或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及时向示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安排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投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提请验收。审计报告应详细罗列符合支持范围的支出发票清单,以便进行验收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履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的工作责任,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效果数据,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配合开展工作宣传,按要求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推广名称及标识(提出验收申请前应设置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