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鹤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鹤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试行)
为规范我市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鹤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我市各有关单位)。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我市各有关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执行。
(二)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批。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鹤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鹤财资〔2020〕29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一)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装修工程综合造价不得超过750元/平方米,具体装修价格如下:
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7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10元。
2.内部装修: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35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30元(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事业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含1.6升)、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轿车或越野车的,按省委党廉办粤党廉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须经省(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专项审批,并报省委(市委)党廉办备案。省委(市委)党廉办、省(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对小汽车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中巴车: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可申请配置中巴车1台。如因特殊需求要增加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特殊业务用车: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
办公家具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客椅等。
1.办公室家具:市级领导(处级)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0,000元;局级领导(科级)办公室每间不超过5,000元;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2,5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配置。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1台。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根据实际需要每个股室可配置公用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可按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需要每个股室配置公用笔记本电脑1台。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电脑。
2.打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位网络打印机。单位可按内设股室总数1:1.5的比例配置打印机(网络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或其他打印机),根据内部实际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3.复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每个股室可配置中档复印机1台。
4.速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速印机。
5.扫描仪: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
6.传真机:每个股室可配置1台传真机。
7.碎纸机:单位可按股室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碎纸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进行调剂安排使用。
8.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个60人以上(含6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9.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每个60人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60人以上(含60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2台移动投影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
10.数码摄录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单位可各配置1至2台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录机。
11.会议室音响设备: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不足8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因其他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七)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有限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于应急方面的设备,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并适用特事特办的原则。
四、本标准发布后,对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公用设施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附件:鹤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