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ELLYBING
留言日期:
2021-01-18
主题:
异地医保
内容:
异地医保需具备什么要求,办理手续手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1-18
答复时间:
2021-01-19
答复单位:
江门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2021年1月18下午已致电咨询群众,向其详细解释江门市外异地就医情况,群众表示理解。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第七十条:市外异地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外异地就医包括下列适用范围: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2.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用人单位派驻证明)。

  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4.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参保人。

  5.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参保人。

  (二)具体住院程序如下:

  1.符合本条第(一)项范围第1目和第2目的参保人可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定一至两家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经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持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回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

  2.符合本条第(一)项范围第3目和第4目的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3.符合本条第(一)项范围第5目的参保人需办理市外转院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审核后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特殊危急病情,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超时办理备案而造成的参保人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经批准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的应凭收治医疗机构的有关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4.参保人转出前应与转出医院结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未按上述规定结清转出医院医疗费用而造成与转入医院发生重叠时间的医疗费用,转出医院重叠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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