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家庭的信息化核对结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市低保标准(我市现行低保标准为800元)。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三)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五)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七)本条第(三)、(五)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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