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通告如下:
一、各险种参保人数、缴费人数
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4.67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数)19.72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长期领取待遇人数)14.95万人,失业保险13.96万人,工伤保险14.89万人。
二、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98元。2022年社保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24930元,缴费下限为395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筹资标准为300元/人·年—495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80元—4800元、低缴费档次(180元-3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高缴费档次(600元-4800元)各级财政补助150元。
(三)工伤保险。2022年社保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缴费比例按行业分八类:一类0.2%,二类:0.4%,三类0.6%,四类:0.8%,五类0.9%,六类:1%,七类1.2%,八类1.4%;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 元,下限为4986 元;缴费费率按《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22〕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
(四)失业保险。2022年社保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上限为23394元,单位缴费比例按《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一档0.32%,二档0.48%,三档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根据《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三、各险种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2022年全市4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30.6亿元,总支出30.52亿元,当期结余0.08亿元,滚存结余38.34亿元,结余基金均按规定存放于各银行专户。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6.83亿元,其中,征缴收入15.69亿元、利息收入0.38亿元、转移收入0.21亿元、上级补助收入10.53元;基金总支出26.35亿元,其中待遇支出9.39亿元,转移支出0.30亿元;当期结余0.48亿元,滚存结34.86亿元。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71亿元,其中,征缴收入0.16亿元、财政补助收入1.42亿元、利息收入0.13亿元;基金总支出1.62亿元,当期结余0.09亿元,滚存结余3.27亿元。
3.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0.86亿元,其中,征缴收入0.24亿元,利息收入12.36万元;基金总支出0.86亿元,其中工伤预防费支出3.28万元;当期收支平衡,滚存结余0.12亿元。
4.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1.2亿元,其中,征缴收入0.26亿元,利息收入0.03亿元;基金总支出1.69亿元;当期赤字0.49亿元,滚存结余0.09亿元。
四、各险种享受待遇的人数、待遇水平及分布情况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截至2022年末,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3.1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62人,赡养比为4.6:1 ;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08.02元,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43.34元,平均替代率为36.11 %。
2021年9月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至200元/人·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人员共5.9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09万人。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2022年,全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650人,享受伤残待遇854人(其中,1-4级伤残30人,5-10级824人),未评级1796人,因工死亡20人,供养亲属111人。平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3万元/人、伤残津贴4579.98元/人次、生活护理费4283.41元/人次、供养亲属抚恤金1719.84元/人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万元/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4人次,费用10.90万元。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情况
2022年,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达1.86万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1395人,人均1495.54元/人,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86万人次,人均缴纳医疗保险费286.65元/月。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
2022,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2.30%。
六、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截至2022年末,全市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30212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94.63%。2022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其他具体公开项目见附件1。
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办理衔接手续情况
2022年,全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238人次,转移金额3110万元,其中办理转入209人次,转入金额496万元,转出1029人次,转出金额2614万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00人次,其中办理转入91人次,转出109人次。
2022年,全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14人次,转入金额3.6万元。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73人次,转移金额323万元。
八、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
2022年,全市人社部门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0例,其中经司法机关判决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0例,及时整改追回基金0万元。查处违法违规0人。
九、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情况
截至2022 年末,全江门市签订工伤保险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105家,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3家。
其他公开项目见附件2。
十、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情况,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截至2022年末,全江门市社会保障卡常住人口发卡数为458.3万张,常住人口发卡率为94.79%,其中鹤山市社会保障卡常住人口发卡数49万张,为社会保障卡在人社业务项目计划应用个数为172项,实际应用个数为165项,应用率为95.93%。
2022年,全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服务51.96万人次,开通网上服务社保业务83项。
其他公开项目详见附件3、附件4。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贯彻情况
截至2022年末,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建设标准服务大厅1个,占全部服务大厅100%。
十二、经办机构及基层服务平台设置情况
截至2022年末,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个,其中市级0个,县(区)级1个。现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总人数51人。2022年,全市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乡镇9个,占全部乡镇的100%;全市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街道1个,占全部街道的100%。
附件:
1.2022年度江门市鹤山市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网点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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