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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式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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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了《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鹤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鹤山市建设成为湾区高质量智造之城。

  一、《规划》强调要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47平方公里(11.1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8.09平方公里(10.21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1.38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32.27平方公里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2.94亿立方米。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管控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二、《规划》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基于省级城市化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两翼双城”的县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进东部产城集聚翼、西部生态农旅翼协同发展,强化北部门户新城、南部制造新城核心职能;维育“两带双心、七廊多点”的县域国土空间保护格局,形成由西江水带、茶山—云宿山丘陵山带、皂幕山、古劳水乡生态中心、沙坪河、雅瑶河、宅梧河、来苏河、民族河、双合河、址山河等生态廊道以及大雁山森林公园、四堡水库等节点共同组成的生态屏障。引导城镇体系逐步优化,促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三、《规划》强调要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优化县域产业布局,为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大型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鹤山片区、江门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东(江门)硅能源产业基地等产业平台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核心城市产业有序转移。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的空间需要,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县城能级和品质双提升,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四、《规划》强调要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指引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和手段相结合,增强址山镇、雅瑶镇、共和镇等重点镇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龙口镇等一般镇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分类发展,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镇村连线成片建设,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五、《规划》强调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推动田心村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落实昆东宋氏大宗祠、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司令部旧址、大凹关帝庙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管控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加强地域风貌管控,活化利用特色生态景观资源,打造美丽岭南水乡。

  六、《规划》强调要夯实基础设施保障。预留港口、轨道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空间,完善区域和城乡综合交通、道路网络布局。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增强抵御灾害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七、《规划》强调要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全面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西江、潭江流域跨界重点支流综合治理。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加快建设“绿美鹤山”。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省人民政府在批复中提出,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统筹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