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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工业城摩托车整车生产项目)》批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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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工业城摩托车整车生产项目)》于2023年9月4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鹤城镇土地利用布局,引进优质企业落地,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城镇东坑村,面积共3.1989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3.1989公顷,其中林地1.5974公顷、其他农用地1.6015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3.1989公顷,其中耕地0.1360公顷、林地2.2301公顷和其他农用地0.8328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3.1989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未涉及占用耕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3.1989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9月4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11日

  附件: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落实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