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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龙口镇产业项目)》批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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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龙口镇产业项目)》于2023年7月10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龙口镇土地利用布局,引进优秀产业进驻,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龙口镇协华村、中七村和三凤村,面积4.1291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1242公顷,其中耕地0.5802公顷、林地3.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65公顷;未利用地0.0049公顷,其中其他草地0.0049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3462公顷,其中耕地1.7677公顷、园地0.0011公顷、林地0.4412公顷和其他农用地0.1362公顷;建设用地1.7829公顷,其中特殊用地1.7829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4.1291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项目落实地块LS01涉及鹤山市现状水田0.5802公顷。在用地报批阶段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建设单位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市场价格落实补充耕地相关费用,确保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4.1291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7月10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7日

  附件: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落实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