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6〕68号
张某:
本府于2026年5月9日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转办的关于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江公鹤(雅瑶)行罚决字〔202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你的复议请求为: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作出的江公鹤(雅瑶)行罚决字〔202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经审查:2026年2月13日,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对你作出江公鹤(雅瑶)行罚决字〔202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告知你,你拒绝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民警记录在案。2026年5月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收到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江公鹤(雅瑶)行罚决字〔202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6年5月9日,本府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转办的相关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公安局雅瑶派出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江公鹤(雅瑶)行罚决字〔202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你,你于2026年5月1日在网上提交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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