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6〕35号
某公司:
你不服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的编号:〔2025〕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3月17日收悉。你的复议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经审查: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冉某于2024年12月18日18时17分所受的“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骶3椎体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4、腰椎退行性变;5、L1椎体楔形改变”认定为工伤,你于2025年9月3日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年11月21日,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更正通知书》,对伤者冉某受伤害部位作出更正,原文“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骶3椎体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4、腰椎退行性变;5、L1椎体楔形改变”更正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骶3椎体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4、L1椎体楔形改变”,你于2025年11月22日签收《更正通知书》。2026年3月16日,你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2026年3月17日收悉。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你于2025年9月3日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且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你救济途径及救济期限,若你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在签收《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你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你未能证明你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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