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6〕20号
冯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你作出短信告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6年2月6日收悉。你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东交警短信。
经审查:2026年1月14日,你收到广东交警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你的机动车行经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某路段交叉口,该处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1月15日,你收到广东交警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你的机动车因涉嫌交通违法被记录,告知你30日内接受处理。2026年2月6日,本府收到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短信告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向你发出的短信仅告知你相关情况,其中1月15日向你发送的短信告知你接受处理,尚未对你实施处罚,对你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不服上述短信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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