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5〕161号
温某:
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鹤行罚决字〔2025〕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15日收悉。你的复议请求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鹤行罚决字〔2025〕X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2025年9月15日,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你作出鹤行罚决字〔2025〕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你。2025年11月15日,本府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收到你不服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鹤行罚决字〔2025〕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鹤行罚决字〔2025〕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你,你于2025年11月15日在线上向本府提交不服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府决定:
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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