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5〕19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店。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2025〕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马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马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府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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