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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府行复〔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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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0〕3号

黄某:

  你认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寄交的《黄某举报案件未答复》没有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19年12月10日,你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交《黄某举报案件未答复》,要求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此前举报的某百货商店销售“板蓝颗粒凉茶”“黑芝麻糊(红枣味)”“枸杞葡萄沙琪玛”“蛇胆陈皮”和鹤山市某公司生产的“阿胶蜜枣”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作出答复。2019年12月2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鹤市监信复字〔2019〕XX号《关于举报鹤山市某百货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调处情况回复》和鹤市监函〔2019〕XX号《关于举报鹤山市某公司“阿胶蜜枣”标签问题的调处情况回复》,将上述案件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了你。你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此回复。因此,本府认为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2日